报告获取 | 海外商标月刊(2022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2-06-12 作者: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公众号 阅读量:1713

《海外商标月刊》涵盖“环球资讯”“热点案例”“重点企业海外商标布局解析”“超凡代理成功案例”“知识问答”等内容,聚焦海外商标资讯,洞悉海外品牌保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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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获取 | 海外商标月刊(2022年第2期)

 

  • 环球资讯

美国商标注册证将推行电子化版本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将于2022年6月7日开始颁发电子商标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一经颁发,即视为正式注册证书。美国专利商标局开始颁发电子注册证书后,商标所有人将有权选择付费办理纸质“演示”副本。与此同时,商标注册人仍然能够办理其注册商标的认证副本。

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于2022年6月7日开始通过USPTO的“商标状态和文件检索系统”(TSDR)以电子方式颁发商标注册证书。随着这一变化,USPTO将继续努力转向商标申请和注册的全面电子化处理。这一新规还推动了USPTO审查实践的变化,以符合该局过去收到的客户要求和公众意见,这些意见表明公众强烈倾向于支持USPTO以电子形式颁发商标注册证书,而非纸质证书。商标注册证电子化的实施将使商标所有人更容易获得证书,并缩短商标所有人获得证书所需的时间,它还将进一步推动美国专利商标局通过减少纸张的使用来环境保护。

新规则实施后,美国商标注册证书将不再通过打印在纸上并邮寄至备案的通信地址来颁发。相反,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以电子方式发布带有局长电子签名和数字印章的注册信息,数字印章将视为认证商标注册的标志。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把正式注册证书上传到TSDR数据库,并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商标所有人及其备案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一份电子通知,其中还包含一个访问该证书的链接。根据美国1946年《商标法》第8和71条(15 U.S.C. 1058、1141(k)),伴随电子注册证书一起送达权利人的,还有关于注册商标维护的相关信息。商标所有人将能够使用电子邮件链接随时免费查看、下载和打印注册证书的完整副本。

虽然美国专利商标局在颁发注册证书时将不再发送纸质注册证书,但商标所有人将能够订购一份适用于装帧的一页压缩印刷版的注册证书。这份被称为“演示文稿”的文件将被打印在厚纸上,具有金箔密封,并注明权利人名义、地址、商标以及指定商品或服务及其类别。在实施日期当天或之后提交申请的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商标电子申请系统(TEAS)申办演示文稿副本,官费为每份25美元。在实施日期之前提交申请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免费订购一份演示文稿副本,商标所有人仍然可以免费申办其商标注册的认证副本。认证副本包含官方授权的认证人员的签名,该副本可以证明商标注册的状态和权利归属。

在向电子注册证书过渡之前,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21年12月15日在《联邦公报》(86 FR 71249)中发布了关于上述计划的通知,并提供了额外的背景信息。该通知表示,一旦确定过渡日期,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在实施日期前约30天发布通知,提醒公众过渡。

相较于绝大部分欧洲国家的商标注册机构而言,美国专利商标局是较晚实施商标注册证电子化的国家之一。迄今为止,无论是通过美国单国申请的方式或者通过马德里注册指定美国的方式办理商标申请,一旦完成实质审查并顺利通过异议期,美国专利商标局均会下发一份纸质版注册证书。通常,异议期截止后,美国专利商标局会安排证书打印,并寄送至美国本地代理机构(马德里指定美国的申请,若未被驳回,美国专利商标局会依据申请文件上的信息将证书直接寄给申请人);若申请人非美国公司或个人,再由美国代理机构转交给海外代理机构或者申请人。如此一来,申请人往往需要数月的时间才能拿到注册证原件。此外,在寄送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到跨国运输时,商标注册证被损坏或丢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新规则实施后,能够极大缩短申请人获得证书的时间,以及避免注册证丢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下不得不申请注册证副本以代替注册证原件的情况。

电子版商标注册证与纸质版注册证书拥有相同的效力。商标所有人还可以自行通过USPTO 的商标状态和文件检索(TSDR)系统随时下载或打印。该网站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商标状态和文件检索系统(https://tsdr.uspto.gov/),使用者无需预先注册,任何人均可以随时登录该系统查询所有已递交的美国商标申请或者已注册的美国商标的详细信息。USPTO电子证书的颁布,将极大提高注册效率并缩短商标所有人获得注册证的时间。

*信息来源: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2/05/02/2022-09335/uspto-to-begin-issuing-electronic-trademark-registration-certificates

(本节仅展示部分内容)

 

  • 热点案例

秘鲁:书名“Plata como Cancha”不侵犯“PLATA COMO CANCHA”的商标权

秘鲁专利商标局上诉法院(INDECOPI)于2022年2月28日驳回了前总统候选人、秘鲁进步联盟政党领导人César Acuña(原告)提出的上诉。法院确认,出版商Penguin Random House Grupo Editor S.A.和记者兼作家César Acosta没有对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PLATA COMO CANCHA及图形”实施商标侵权或不公平竞争。上诉法院第290-2022/TPI-INDECOPI号决议支持了下级行政法院的判决结果,根据下级行政法院早先于2021年6月21日的决定,该调查结果不存在侵权行为。

在第290-2022/TPI-INDECOPI号决议的详述中,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与注册商标(证书编号:122527,有效期至2030年7月1日)所指定的国际第35类(包括“广告、商业服务、商业服务管理和办公室工作”)所涵盖的服务不同。

法院还概述说,原告无法确定使用这本书的标题“Plata como Cancha”如何侵犯了涉嫌侵权的商标注册中包含的任何国际第35类服务。

最后,该决定命令原告César Acuña支付Penguin Random House Grupo Editor S.A.产生的所有官费和律师费以及他自己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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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解读: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虽然原告拥有的商标名与被告的书名构成相同,但是原告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广告、商业服务、商业服务管理和办公室工作”与被告所使用的商品“书籍”不构成同一或类似商品/服务,因此,秘鲁专利商标局上诉法院做出不侵权判决。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注册应具有前瞻性,保护范围应尽可能涵盖企业将会涉足的领域,否则,在注册商标之外的类别进行维权可能将存在较大难度。

*信息来源:https://www.inta.org/perspectives/peru-book-title-plata-como-cancha-does-not-infringe-trademark-plata-como-cancha/

(本节仅展示部分内容)

 

  • 重点企业海外商标布局解析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外商标布局分析

华熙生物是一家知名的生物科技公司和生物活性材料公司,主要聚焦于功能糖、蛋白质、多肽、氨基酸、核苷酸、天然活性化合物等有助于生命健康的生物活性物开发和产业化应用,其产品涉及生物活性物、医美、医药、功能性护肤品、功能性食品。

海外市场是华熙生物的重要市场,尤其在玻尿酸原材料赛道,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玻尿酸原料生产销售国,2020年中国玻尿酸原料的总销量占全球总销量的81.6%,中国企业均位列全球销量排名榜首。而华熙生物为全球最大玻尿酸原料供应商,2020年全球销量占比43%,华熙生物在欧洲、日本、美国均设立了子公司。近年来,华熙生物向产业链下游的C 端产品市场发起进攻,其所拓展的C端产品主要包括功能性护肤品、医疗终端产品以及食品级产品。

华熙生物海外商标布局采取统一申请人名义的方式,即其海外商标注册申请均在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LOOMAGE BIOTECHNOLOGY CORP., LTD./ BLOOMAGE BIO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名义下。统一申请人名义的方式有利于商标整体布局的统筹管理、商标的统一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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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据来源IPSENSUS,以上数据仅供参考(马德里注册申请计算为1件)

华熙生物目前全球海外商标申请总量为207件,其中包括马德里国际注册16件。华熙生物首次海外商标布局时间较早,始于2006年,随后在2010-2017年持续有海外商标布局,但布局量相对较小。海外商标申请量在2020年达到顶峰(为85件),且从2020年开始,所布局的类别除第1类(原料/原材料)外,明显开始大量向第3类(化妆品)、第5类(医药产品)、第10类(医疗器械)、第29类(加工的食品)等商品类别上延伸。这可能与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即在产业链下游的C端产品市场,如功能性护肤品、医疗终端产品以及食品级产品开拓市场有关。可见其海外商标布局策略紧扣业务发展需求,能够视业务发展需要及时进行相应的布局保护。

(本节仅展示部分内容)

 

  • 知识问答

商标不想被撤三,应该提供哪些有力的使用证据?

若商标遭遇了不使用撤销,权利人需要提供使用证据以证明其商标的使用事实,通常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准备使用证据:

1.商品/服务销售发票、单据、进出口单据及销售数额、市场占有率、销售统计明细等。

2.国内外报纸、杂志、电视、新媒体等渠道的宣传资料,包括广告版面大小、金额、数量、广告协议、电视广告播放记录、车厢、地铁、公交、高速公路广告及店面招牌、路面招牌、网页截图等证据资料。

3.商品销售/服务提供店面、场所,例如百货公司、连锁商店或各地设柜情形及时间等。

4.商品销售/服务网店、网站链接等。

5.商标在市场上的评价、销售额排名、广告额排名或其营业状况等资料,例如由国内外具公信力的报纸杂志所调查之全球百大品牌排名、国内最具价值的前十大品牌、对各类商标商品之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或网络讨论与网友评价等证据资料。

6.各类展销会的展示资料,例如在国内外展览会、展示会展示商品或促销服务等证据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证据文件/图片上均需要显示商标图样/文字及使用时间,最好是同时显示使用主体,且该使用主体需要与维权主体名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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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本期《海外商标月刊》部分内容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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